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桃園地院債務更生裁定總債務342.3萬以22.3萬分期清償,減免300多萬

1. 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(如購買單價一萬元以上之非生活必需品)。
2. 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。
3. 不得為不動產之買賣或受讓。
4. 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。
5. 不得搭乘計程車、高鐵及航空器、四星級以上飯店之住宿,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之付者不在此限。
6. 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。
7. 不得投資金融商品(例如股票、基金等)。
8. 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。
9. 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。
10. 其他經該地院限制之行為。



總債務金額:約342.3萬

更生繳款期數:72個月

每月繳款金額:3100元

總清償金額:約22.3萬

更生後清償比例:約6.52%

台灣金融財富重建協會提醒國人應:【謹慎理財投資、避免過度消費、樂觀面對人生、善擬償債計畫

桃園,債務更生,協商毀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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