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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地院債務更生裁定總債務107萬以43.2萬分六年還,百萬債務打折

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:
1. 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。
2. 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。
3. 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。
4. 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。
5. 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,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。
6. 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。
7. 不得投資金融商品(例如股票、基金等)。
8. 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。
9. 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。
10. 其他經法院限制之行為。




總債務金額:約107萬

更生繳款期數:72個月

第1~24期月繳4000元
第25~72期月繳7000元

總清償金額:約43.2萬

更生後清償比例:約40.37%

台灣金融財富重建協會提醒國人應:【謹慎理財投資、避免過度消費、樂觀面對人生、善擬償債計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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