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母親想獨得父親遺產,竟因大小眼不想給女兒

不具名讀者問:

小女家中有2男2女,因母親不願意分爸爸的遺產給女生,請問母親可以繼承父親所有的遺產,之後在把遺產過戶給男生嗎? 這樣算合法的嗎?

律師張張洛洋 答:
依照《民法》第1138條的規定,配偶是當然繼承人,除了配偶之外,其他法定繼承人與配偶一起繼承遺產。

至於其他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位:

第一順位:直系血親卑親屬,例如:子女、孫子女等(此順位的繼承人是以親等近者為優先)

第二順位:父母

第三順位:兄弟姊妹

第四順位:祖父母

據上述規定,您父親的配偶及子女都可以繼承他的遺產,所以您母親無法要求全部由她單獨繼承您父親的遺產,除非你們幾個兄弟姊妹都已成年,且都同意拋棄繼承。

而且,依照應繼分的規定,《民法》第1144條「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,其應繼分,依左列各款定之:一、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,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。」

因此,您父親的遺產須平均分配給配偶及子女。

以讀者為案例,如果您父親名下遺產價值有2000萬元,就要由您母親與4個兄弟姊妹,這5個人來平均分配,每個人就可以各得400萬元;此外若母親另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,那則由母親先分配婚後財產差額,剩餘部分再計入父親遺產範圍由配偶和子女平分。
(許淑惠/採訪整理)


本篇轉載自蘋果新聞網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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