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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業婦人積欠5銀行百萬 法院認「無奢侈或隱匿」裁定免責

無業婦人積欠5銀行百萬 法院認「無奢侈或隱匿」裁定免責

〔記者劉詠韻/台北報導〕65歲翁姓婦人因經濟困頓積欠5家銀行債務,總金額估達百萬元,歷經更生失敗、進入清算程序後,台北地方法院認定她並無奢侈揮霍,或隱匿資產等不誠信行為,且清算過程中已有30萬餘元資產分配給債權人,符合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》規定,昨裁定准予免責,未清償的債務得以一筆勾銷。

裁定指出,債務人翁女由原先於2023年聲請更生,但因未提出更生方案遭駁回,法院於2024年6月改裁定進入清算程序。清算過程中,翁女名下存有約30萬元存款及保單解約金,經清算後全數依法分配給債權人;今年2月清算程序終結後,法院依職權審查其是否具備免責條件。
法官審理發現,翁女清算期間無任何收入,僅自去年11月起每月領取國民年金5218元,並無其他生活支出,收入餘額總計3萬1461元,未超過其可分配所得,且債權人已實際受分配超過此數,並未構成《消債條例》第133條所稱「分配總額過低」情形。

此外,法院也查明翁女未曾於7年內受免責,亦無隱匿財產、賭博、捏造債務等不誠實行為,符合《消債條例》第134條排除免責的例外規定。

法院審酌,翁女高齡無業、與父同住且由兄姊扶養,認其並無清償能力,且已善盡配合清算義務,最終裁定予以免責。

判決指,債務人如欲重啟經濟生活,《消債條例》正是為協助經濟困難的消費者提供重新出發的機會,債務人只要誠實清理債務、積極配合程序,即可獲得法律保護,走出困境。

穩勝國際事務所主持律師包盛顥表示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立法以來,讓許多債務人能夠按照收入所得的現實情形,兼顧基本生活需求,有效清償債務,同時也使債權人得以公平受償;債務人若遇有債務問題,按照消債條例前置協商、調解或是更生、清算程序,辦理消債案件,循序漸進,終究能夠使債務問題撥雲見日。


本篇轉載自自由時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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