凱基銀行前置協商,核准17期月繳3822元 內政部立案機構-免費協助中低收單親弱勢辦理債務協商之條件如下: 1.領有當年度低收或中低收證明。 2.喪偶而獨立扶養未成年子女之單親家庭。 本會已發動萬人連署為卡債族發聲之活動,名額滿一萬人即建請主管機關金管會及立法委員修法,將銀行循環利息上限15%調降至10%,以減輕債務人的負擔,敬請各界人士踴躍支持及連署!點此下載連署書 社會訊息快報 法律問蘋果:逾期未拋棄繼承債務 只能吞了? 不具名讀者問:我父親過世後留下債務,現已過了可辦拋棄繼承的時間,我們才收到銀行追討的文書,我們一定要幫父親償還債務嗎?請問我們可以怎麼做,才能免除責任? 王永春律師回覆:《民法》第1148條第1項規定:「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,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、義務。但權利、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,不在此限。」是一旦開始繼承,繼承人無庸為任何意思表示,即當然繼承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。但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,自願拋棄已取得的繼承權,並無加以限制或禁止的必要,繼承人只要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,以書面向法院為之,即可拋棄繼承。讀者詢問於「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」過後,才收到銀行催討文書,此時已無從再拋棄繼承,無法免除繼承父親債務的責任。但現行《民法》第1148條第2項規定:「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,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,負清償責任。」讀者對其父親(被繼承人)生前所負債務,僅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,負清償責任,不必以固有財產清償父親生前所負債務。換言之,讀者如果沒有繼承到父親任何遺產,縱使之前未辦理拋棄繼承,也無須以自己的固有財產代父親償還積欠銀行的債務;但如果讀者有繼承父親之遺產,就以該繼承所得遺產,代父親清償積欠銀行債務即可。本篇轉載自蘋果新聞網 本協會提醒國人應: 【 謹慎理財投資、避免過度消費、樂觀面對人生、善擬償債計畫 】 已瀏覽次數: 951 次 資料來源:https://tw.appledaily.com/local/20190810/QE65L66JVKYT4PXNSOCVAME5RE/ 【 查看更多時事 】